誓成。钟鼓长鸣,礼乐再奏。一份誊抄在特制黄绢上的宪章正本,被郑重地存入宫中特制的“宪匮”之中,与传国玉玺、皇室谱牒并列,象征着其“根本大法”的地位。另有多份副本,加盖皇帝玉玺,发往各道、州、府,及朝廷各主要衙署,昭告天下。
然而,颁布是一回事,如何施行,是另一回事。如此前所未有、牵涉广泛的宪章,若想一步到位,全面推行,必然阻力重重,甚至可能引发混乱。对此,无论是力挺宪章的女帝和狄仁杰等人,还是心存疑虑的太子和反对派,都有清醒的认识。
因此,在颁布大典后不久,一道由皇帝、太子联合用印,政事堂副署的诏令下发,明确了《大周盛世宪章》的“试行”方案:
“《大周盛世宪章》,乃固本培元、垂范万世之制。然法贵乎行,尤贵乎稳。着即日起,宪章暂于以下范围试行,积累经验,徐图推广:
一、于尚书省六部之中,择户部(度支、金部、仓部)、刑部(司法复核、狱讼管理)为首批试行之司。凡涉及新增赋税调整、重大工程预决算、超出常例之国库支出,需由户部会同相关衙署,依宪章所定‘重大事宜’之议事精神,拟定详案,经政事堂(注:此时仍为旧称,但已开始向‘政事阁’过渡)集议后,方可呈报御前裁决。刑部复核天下重案、疑案,需严格依律,记录复核理由及过程,以备查考。此二部行事,当以宪章‘律法为至高’、‘明权责’之精神为圭臬。
二、于东都洛阳、西京长安、扬州、益州、广州等五大都邑,及河南、河北、江南、剑南、岭南五道首州,试行‘臣民权利’相关条款。州县官吏,需熟稔宪章中关于民产、诉讼、人身之规,处理相关事宜,当以宪章精神为参照,严禁擅权枉法,侵渔百姓。朝廷将遣风宪之官,巡察督导。
三、政事堂日常议事,自即日起,参照宪章中‘政事阁’之议事规程试行。凡涉及前述‘重大事宜’,需有详实议政记录,列明各方意见及理由,随奏章一并呈报。首席宰相(由狄仁杰暂领)负总责。
四、太子监国理政,处理日常政务,需遵循宪章精神及试行规程。重大决策,需报朕知。
五、试行期暂定三载。期内,政事堂需汇总各方情状,每岁具本奏闻。三载期满,视施行效果,再议是否修订推广,或为永制。”
这份诏令,体现了典型的渐进式改革思路。选择户部和刑部,是因为户部关乎钱粮,最易滋生贪腐、也最需规范程序;刑部关乎司法公正,是“律法为至高”理念的核心体现。选择五大都城和五道首州试行,是因为这些地方政务繁剧、代表性最强,且处于朝廷直接监控之下。在东宫和政事堂参照试行,则是为了培养未来君主和最高行政中枢的习惯。试行期三年,则留下了观察、调整甚至叫停的回旋余地。
诏令一下,朝野反应不一。支持者认为这是务实之举,是宪章从理念走向实践的关键一步,虽不尽如人意(如未全面推行),但毕竟开了头。反对者则暗自松了口气,认为试行范围有限,且有三年的缓冲期,变数犹存,未必没有转圜甚至中止的可能。更多的人则在观望,看这部被皇帝捧得如此之高、被赋予“永固之基”期望的宪章,在现实土壤中,究竟能长出什么样的果实。
试行伊始,波澜不惊,却又暗流潜藏。
在户部,当一份关于增加江南某道丝绢赋税以充实洛阳常平仓的议案,被要求必须附带详尽的民情调查、税负影响评估、以及至少两种备选方案,并需经政事堂相关宰相及户部、工部堂官联席商议形成记录时,经办官吏感到了前所未有的繁琐和压力。但与此同时,那种随意加征、程序模糊的空间,似乎也被压缩了。
在刑部,一份来自地方、请求核准对某豪强处以极刑的卷宗,被刑部司官员以“证据链有瑕疵,口供取得方式存疑”为由驳回重审,并明确援引了宪章中关于“重证据、慎刑狱”的精神(尽管宪章原文并无如此具体表述,但精神被引申了)。地方官员接到驳文,既感恼火,又不得不更加谨慎。
在洛阳县衙,一桩普通的田宅纠纷,原告在公堂上竟敢引用宪章中“民产受护”的原则,要求县尊“依法公断”,让习惯了“父母官”威仪的县令颇感诧异,却也下意识地更加仔细审阅案卷。
在东宫,太子李显批阅奏章时,开始习惯性地思考:这件事,是否属于“重大事宜”?是否需要召相关官员“议一议”?是否需要留下“记录”?他感到了一种无形的约束,但同时也隐约觉得,这种按“规矩”办事的方式,似乎能让他避开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。至少,当母帝问起时,他可以拿出“依宪章精神,经商议”的记录。
而在政事堂,狄仁杰、宋璟主持的会议,开始有了固定的议程、发言顺序和记录人员。虽然最初大家都不太习惯,争吵依然激烈,但至少,每个人的意见、反对的理由,都被白纸黑字记录下来。狄仁杰看着那渐渐增厚的“议政纪要”,疲惫的眼神中闪过一丝欣慰。他知道,这只是一个开始,宪章的真正实,将面临无数习惯的阻力、利益的博弈和理解的偏差。但种子已经播下,并在这片古老的土地上,心翼翼地、试探性地发出了第一缕稚嫩的幼芽。未来能否长成参天大树,取决于阳光雨露,也取决于是否有足够的耐心和智慧,去呵护、去修剪、去抵御风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