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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16章 调查报告(2 / 2)

1968年6月至1969年10月期间,周蓉通过黑市售卖非法物资,什么军用大衣、鞋袜、生活用品等等,竟然非法获利378元之多。不仅如此,她还大肆挥霍这些不义之财:

从黑市采购高档物资,一等面粉、大米、红糖、肉、蛋,甚至呢子大衣、皮鞋、茶叶等,花费高达850元;

在国营饭店消费了128元;

购买那些被列为“封资修”的书籍、杂志,像《普希金诗选》《红楼梦》等禁书,就花了110元。

附:周蓉外部资金流入证据(见下表):

-周秉义(兄)汇款,80元,粮票50斤、肉票3斤、布票15尺,军大衣等生活物资。

-周志刚(父)汇款469元全国粮票40斤、等生活物资。

-吉春“朋友”汇款3.5元。

2.思想堕落:

周蓉在村子里公然宣扬“小资情调”,平日里总是穿着花裙子,戴着丝巾,蹬着皮鞋,还时不时哼唱外国歌曲。她这样的行为,严重污染了贫下中农那纯洁的思想阵地,就像一颗毒瘤,侵蚀着大家的精神世界。

(三)勾结黑市分子,破坏社会主义经济

1.周蓉通过金坝村黑市后台陈江华(已拘捕),以及掮客黄强(已拘捕),长期从事倒卖紧俏物资的勾当。不仅如此,她还利用自己的关系网,将冯化成非法安插至三线指挥部小镇火车站装卸队,顶替了装卸工黄强的岗位,以此逃避劳动改造的监管。

2.冯化成在装卸队工作期间,多次利用职务之便,到黑市购买白糖、米面肉等物资,然后转手交给周蓉。

三、问题定性

1.周蓉、冯化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“反革命投机倒把罪”“腐化堕落罪”“破坏上山下乡运动罪”,性质极其恶劣,令人发指。

2.他们的活动严重违反了**《关于进一步打击反革命经济主义的通知》中发〔1967〕xx号)以及知青插队管理条例,这分明就是阶级斗争出现的新动向。

四、处理意见

1.对周蓉:

-立即开除其知青资格,注销城镇户口,移交县公安机关展开深入调查;

-追缴她全部的非法所得(378元),没收从黑市采购的所有物资;

-将她这种腐化堕落的事实通报全省知青系统,作为反面典型,以起到教育他人的作用。

2.对冯化成:

-以“历史反革命分子+现行投机倒把分子”双重罪名,移交县公安机关军管组进行严格审查;

-清退他在火车站的非法岗位,强制遣返他回到原监督劳动地点。

3.对涉案人员:

-黑市的陈江华,掮客黄强已依法逮捕,后续还要继续深挖他们背后隐藏的利益链条;

-对于吉春市建筑公司公章管理失职的相关人员,建议当地革委会追究责任。

黔省革命委员会

知青工作办公室

1969年x月x日

周志刚看完这份报告,只觉得天旋地转,双腿一软,差点站立不稳。他怎么也想不到,自己的女儿和女婿,竟然会犯下如此严重的错误,给自己带来这样沉重的打击。他的心中五味杂陈,有愤怒,有痛心,更多的是对未来的迷茫与担忧…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