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82年12月17日夜,白宝山如往常一样在黑暗中游荡。当他来到古城前街某号院内时,他的目光被院子里的玉米吸引住了。这些玉米在月光下显得格外诱人,于是白宝山毫不犹豫地将它们装进了三个书包里。
就在他准备离开时,事主郝某突然出现了。郝某发现自己的玉米被盗,立刻追赶白宝山。白宝山见状,心中一惊,他担心自己会被抓住,于是顺手拿起一根木棍,狠狠地向郝某的头部砸去。
这一击犹如雷霆万钧,郝某的头部遭受重创,颅骨线形骨折,头皮也被撕裂,鲜血顿时喷涌而出。郝某痛苦地倒在地上,而白宝山则趁机逃离了现场。
二、1982年底,寒风凛冽,夜幕笼罩着石景山综合修配二厂。白宝山与白某鬼鬼祟祟地潜入一车间,他们的目标是那些手推车外胎和车轱辘。
在昏暗的灯光下,他们迅速将170条手推车外胎和两个车轱辘装进袋子里,然后趁着夜色悄悄运出工厂。这些物品的价值高达人民币3150元,但他们却以低价销赃,最终只得到了2855元。
然而,法网恢恢疏而不漏,警方很快就破获了这起盗窃案,追回了全部赃款,并将其发还给了受害者。
三、1982年8月8日,天气炎热,白宝山与石某趁着夜色,偷偷摸摸地来到了一个居民区。他们的目标是一台牡丹牌12英寸黑白电视机。
经过一番周折,他们成功地将这台电视机偷走。这台电视机对于当时的人们来说,是一件非常珍贵的物品。
四、1983年1月至3月期间,白宝山与石某等人再次作案。他们潜入工厂仓库,偷走了160件管件和阀门,这些物品的价值高达1900元。
此外,他们还偷走了一根直径40厘米、长7米的圆木,并将其销赃,得到了500元。这些赃款被他们全部挥霍一空。
根据以上犯罪事实,白宝山被判处抢劫罪5年,盗窃罪7年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11年。
再加上他之前因盗窃罪被判处的4年有期徒刑,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(自1983年3月8日起,至1997年3月7日止),同时剥夺政治权利2年。
从以上材料来看,北京市的这两家初级人民法院在当年对白宝山的量刑是非常恰当的,绝对不存在像他自己所说的那样,仅仅因为偷了一书包玉米就被加判10年徒刑这种畸重的情况。
在1982年前后,整个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平都相当低,大多数公职人员每个月的工资也不过才几十元人民币而已。然而,白宝山所涉及的盗窃数额却相当巨大。而且,他还多次伙同他人一起入户盗窃,这种行为的性质无疑是极其恶劣的。
同时,在我国的刑法中,对于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区分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。如果一个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,手持凶器、行凶伤人,并且抢夺他人的财产,那么按照法律规定,对其以抢劫罪来进行判刑是完全正确的。